关于
承包方所应承担的产品瑕疵责任,除了需要按照约定对质量存在问题之处进行修复或者是重新制作,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关的所有经济支出;
所以,若是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了项目交付时间的延误,那么承包方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或者是
赔偿发包方因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
若承包方拒绝执行修复或者是重新制作的工作,那么发包方有权采取降低工程价格的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所减少的
工程款项金额,应该等同于因整改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承包方因整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而需向发包方支付的
违约金,或者是赔偿发包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若经过整改之后,产品仍然无法达到合格标准,或者是产品瑕疵属于无法修复的类型,那么发包方将无需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对于已经支付的款项,则应视为
不当得利,由发包方予以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