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机构应严禁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所有可能会影响到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信息。
2.若
招标人设有标底,则该标底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非授权人士透露。
3.当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及时签收并妥善保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启。
4.在中标结果尚未最终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予以保密,以确保公正性。
5.招标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环境中进行,避免任何形式的干扰或不正当行为。
6.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参与评标的相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规定,不得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结果、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他敏感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