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企业私自将所承建的项目拆分成零星工程,并委托个人进行施工处理的情况。
2.建筑施工
承包商在未获得相关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非法将工程项目进行转包的现象。
3.尽管存在于
施工合同中但未曾明确约定,亦未经业主方(建设单位)正式同意,施工单位擅自将所承担的部分工程任务指派给其他企业负责施工的行为。
4.作为总承包商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
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部分的施工工作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的事件。
5.专业工程分包商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其所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动力投入部分再次分包给其他企业实施的行为。
6.
劳务分包商在超越自身承包权限的情况下,
违法将其所承接的劳务业务再次分包给他人的行为。
7.劳务分包商在收取劳务作业费用之外,还额外索要主要建筑材料款项、周转材料费用以及大型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成本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