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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分包给个人应该隶属于谁

就工程劳务分包事宜而言,向个别个人提供此类服务并非违反法律法规
在此情况下,总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享有自主决策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将他们所承接的某些工程项目中,需要雇佣劳动力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劳务外包,无需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同意。
建筑工程运作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应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责、权、利关系,全面履行对发包人的义务和职责;
而作为分包单位,他们应该遵守并依照分包合同中的条款,对总承包单位切实负起相应的责任。
同时,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共同为所分包出去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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