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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管辖

关于确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专属管辖的原则,此类案件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其次,如果工程尚未开始施工,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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