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二条之规定,被依法判决犯人处以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
徒刑或
有期徒刑者,应在监狱内部接受相应的
刑罚处罚过程。
2、对于那些被判处在期徒刑的罪犯,在他们被交付执行
刑罚之前,如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时,那么这些罪犯将由看守所在其监管范围内进行代行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