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未成年人是否有自主选择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权利,以及这种自愿行为是否构成
违法,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深入探讨:
首先,如果涉案的未成年人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且在自愿的前提下与其发生性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任何形式的
犯罪;
但是,如果他或者她对对方造成了心理或者身体上的伤害,那么他或者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责任应当由他们的
法定监护人来承担。
其次,如果涉案的未成年人尚未达到十四周岁,那么不论其是否出于自愿,都有可能被视为
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涉嫌构成严重的强奸罪行,需要承担严厉的
刑事责任。
具体原因如下所述:
1.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个体,如果仅仅是偶然地与少女发生性关系,而且情节较轻,没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那么这种行为便不被视为犯罪。
换言之,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自愿且偶然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并不会导致
犯罪事实的成立。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