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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尽管房地产价值的大幅度上扬有可能超越当事人原先的预估范围,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仍然被视作是一种必要且恰当的市场风险。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这种上涨并不足以被视为构成合同所规定的“情势变迁”。在合同签署并生效之后,倘若其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出现了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根本无法预见并且又不符合商业风险范畴的重大变动,那么如果继续执行该合同将会对其中一方产生明显的不公待遇,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与另一方进行重新磋商。若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共识,则受影响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原有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解除。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具体案情,秉持公正原则,对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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