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倘若民营企业法定
代表人罔顾其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公司财产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已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该名法定代表人将会面临
职务侵占罪的
刑事追责。至于具体的
刑事责任程度,则需根据侵占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情节恶劣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减轻或
加重处罚的因素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若涉及到金额庞大或极其重大的情况,则可能遭遇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