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羁押的人员,倘若认为有必要予以
逮捕,则应在拘禁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进行审查批准。在此情况下,若确属特例,可适当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至一日至四日之间。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成群结队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因此,在
刑事拘留七日后,公安机关将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若经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则将继续推进
刑事诉讼程序;反之,若未予批准逮捕,则依法释放嫌疑人,并可能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