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严格的第九十一条所述规则,如若公安机关将其
拘留之人,认定需实施
逮捕措施,应当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日之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请求进行审查批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予以适度延长,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与合法性。如果
犯罪嫌疑人属于流动作案者、
累犯屡次
犯罪者或是
结伙作案的主要涉案人员,那么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如果某位公民不幸遭受了
刑事拘留,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他/她可能会
被拘留长达八十天之久(包括三天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三十天的审查批准时间、七天的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及四天的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延长时间)。然而,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最长拘留期限,实际
拘留时间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及
司法机关的决策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