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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刑事拘留一般几天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范,倘若公安机构依法对某位已被暂时拘留之人产生了积极逮捕的意向,应尽速于拘留期的三日内,即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及批准。在某些特定境况下,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范围可依法适当放宽,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不等。针对具备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诸多严重犯罪嫌疑特征者,申请延长审查及批准期限的请求亦有可能获得允许,此种情况下的延长期限最长可达三十天。然而无论如何,在收到公安机构提交的书面逮捕请求之后的七天内,各级负责审查该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均需给出最终的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对于造成他人轻伤刑事案件来说,执行拘留通常会在拘留期间的前三天内完成,但是在特定环境条件或面临特定犯罪类型的案件时,拘留期限则可以长达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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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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