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担任保
证人应具备以下四项基本要求:首先,其与所涉案件本身毫无牵扯;其次,保证人须有足够的能力来履行其
保证义务;再次,保证人须享有完全的
政治权利及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最后,保证人应有稳定的居所和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婚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满足以上所有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或她便可作为另一方的保证人,申请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然而,对于是否准许夫妻间互相提供
担保这一问题,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
法规加以判断。若其中一方与案件存在某种关联性,或者无法满足其他必要条件,则另一方将无法成为有效的保证人。因此,能否允许夫妻互为担保,需要对每一个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