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若某一
行为人以公开手段在网络这一公众领域中进行恶意
诋毁他人名誉或捏造
虚假事实进行中伤,并且其行为已经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则可构成网络诽谤
犯罪的
立案标准。此处所指“严重程度”,一般而言是在引起受害者精神层面遭受极大伤害、对受害者日常生活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其工作情况严重下滑及个人社会评价大幅度降低等等方面展开。若受害者虽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然而却难以提供充分需要的
证据支持,此时人民法院有权向相关公安机构提出请求,寻求其协助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另外,若此类攻击性行为对于社会
公共秩序以及国家整体利益产生了严重威胁,即便
当事人未提出控告,
司法部门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此进行
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