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普通级别上诉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审理的总期限,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做出判决,最迟也不得超出三个月这个上限。当然,若存在特定条件或环境,例如某些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严
重犯罪案件、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等情况,或是受到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能阻碍审判进展的事件影响时,必须经过上级人
民法院的批准,才能将
审理期限再作相应延长,上限可达三个月。然而,尽管
危险驾驶罪同样属于公诉案件范畴,但其审理期限并未直接包含在前述条款之内。正常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除非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对审理期限进行适当延长。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延长情形下,危险驾驶罪的审理期限最多不会超过三个月。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危险驾驶罪的审理期限最多不会超过三个月,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延长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