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施工单位无视
法规强行进行施工作业,县级及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此时便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具体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强制其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进行整改;
同时也可下发《
停工令》,对
违规行为起到更直接的约束作用。
此外,还可以约谈相关
责任主体的负责人,以加强监管力度和提高
违法成本。对于此类
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处以
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以此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