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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

关于土地租赁契约纠纷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指定为专属管辖的范畴包括:
1)因不动产权益引发的诉讼案件,需提交至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当地审判机关审理;
2)在涉及到港口作业流程中的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区域内的人民法提出诉讼请求;
3)对于涉及到继承遗产领域的争议事件,应按照被继承人在世期间居住地点或其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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