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下列对他人隐私构成侵害且已达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标准的行为,则应依法追究相关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首先,未经授权或允许,擅自获取、出售或提供他人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
征信信息以及财产信息累计超过五十条者;
其次,明知或应当知晓他人将利用所获得的公民
个人信息从事
犯罪活动,仍向其出售或提供此类信息的行为;再者,未经授权或允许,擅自获取、出售或提供他人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及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超过五百条者;
最后,通过上述行为所获
违法收益累积达人民币伍仟元以上者。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