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面,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具体规定为六个月。这段时限从建设项目竣工的那一天开始,或者根据
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竣工日期来进行核算。如果在这期间内发包方尚未支付特定的建设工程款项,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建设工程的价款已经明确并已经到达了应当清偿的期限,
承包方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同发包方协商,对该工程进行折价处理,并且对于折价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