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不仅违反了相关
法规,更存在着偷
逃税款的嫌疑。
鉴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性,部分企业为追求交易与支付工作的便捷性,往往采取个人账户收取款项的方式进行:
有些单位则选择以单位法定
代表人为名义设立个人银行账户作为收款途径;还有些单位则依赖于销售部门员工的个人账户来完成此类工作。
然而,在此类财务流程控制中,若是未能及时进行相应的手续完备工作,便可能导致发票开具与实际资金流动、货物进出之间无法准确对应,进而引发严重的税收风险。
甚至有某些单位还试图借助使用私人账户收款的手段来规避应缴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