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仅拥有一套房产时法院是否有权强制性进行拍卖此事,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可惜地说,在实行强制性拍卖时仍需确保以下三项条件已经得到了满足:
(1)对于具有
抚养义务的被执行者,其本人名下已有其他可供维持日常基本生活所需之居住房的;
(2)进一步地,当生效执行依据发布之后,若被执行者以逃避
债务为目的,私自转让名下其他的房产;
(3)或者在
申请执行者依照所在地的
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者以及其所
抚养的
家庭成员提供居住房。
但请注意,在此过程中,必须保留被执行者及其所抚养的家人的基本生活用品。
至于以上的
强制措施,相应地,我们的法院应当签发裁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
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
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