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
房屋产权抵押的程序,在完成正式的
抵押登记之后,
抵押人便可以领取相应的他项权利证明书。
依照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
法规,即《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因房地产抵押而签署的合同自签订当日起算,在满三十个自然日之时,抵押双方必须前往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完成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
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
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
他项权证》。
以预售
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
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
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
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