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环境下,绝大部分的银行制度均是在
房屋产权证书颁发之后,由银行方面手持此份证书前往房地产管理局进行
抵押手续的办理,并在房屋产权证书内部“设定他项权利”这一栏目处加盖
抵押登记印章,然后再将
房产证原件交还至
贷款人手中;此外,实际实施状况则需根据涉及相关贷款业务的具体银行标准而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
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
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