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未遭遇
动迁之际,无论该处房产的实际拥有人为何人,当动迁政策实施后,所获取的拆迁
安置房产的所有权将同样归属原持有者。
2.假如被
拆迁房属于私人居住地,而其所有权是由夫妻中的某一方在
婚姻登记之前取得,那么此类拆迁安置房便无可争议地应该视为该方的
个人财产,不会被划入到
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划分。
换言之,即使夫妇二人都享有同等份额的
产权,
然而前述情况下的拆迁安置房产依然属于原来的持有人个人。
3.反之若被拆迁房是在婚后才取得的私产,并且拆迁安置房产的价位差异是用夫妻双方拥有的
共同财产来购买支付的,那么,这类拆迁安置房产应当归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为了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以及专项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城市国有
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分配再分配,以期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使用度,这就是房屋
拆迁的含义。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