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见义勇为’,它的核心含义是指在面对危害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人身安全、财产等方面的
违法犯罪行为时,个人所表现出的果断、勇敢且有针对性的制止行动。
针对该种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者带来的伤害,这也被理解为
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
因此,此类
当事人通常不会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见义勇为中若出现了过当的
暴力行为,是否需要对此负责则须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如果充分证明
防卫者行为的限度已经超过了必须程度,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就应当对此类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并不等于说一旦产生了如此情况就要受到严厉的
刑事惩罚,而是通过减轻或免于
处罚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