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后的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理所当然享有平等分享
共同财产的权力。
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
离婚财产分割之中,即是指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享共同财产,并需同等地承担共同负债之义务。
第二点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其中的“照顾”不仅体现为在
财产分配比例方面向女方适度予以倾斜,还可通过将例如住房等生活特定需求性资产分配至女方名下实现。
此外,在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尤其应关注保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
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受包括在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进行分割的规定限制。
再次需强调的是,有利生活及便捷生活原则也是财产分割时需遵循的重要准则。
在执行这类原则时,不应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价值造成损害;而对于生活资料的分割,最好能够符合个人开展专门事业或职业所需,尽可能发挥其使用价值。
对于无法分类的共同财产,基于现实需要和有效利用原则由属于一方的人承继,得到这笔财产的人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在离婚时根据实际价值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最后,有一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即当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婚姻生活中被消耗、破坏甚至彻底消失时,另一方无需为此提供任何形式的
赔偿或补偿。
关于不公正行为的判断,往往依据地区惯例和法官认定的标准进行。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