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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征收房屋价值的公平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所导致的搬迁、短期安置时产生的相应补偿费用;以及3、因征收房屋而对相关产业及经营活动导致的停工停产所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各级市、县人民政府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津贴和奖励措施,以向被征收方提供适当的经济支持并授予其相应的奖金。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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