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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中家庭成员怎样去认定

徐* 贵州-安顺 宅基地咨询 2026.02.01 13:05:52 423人阅读

农村宅基地家庭成员怎样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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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安户籍登记为基础,同一户内登记人员通常认定为家庭成员。
(二)对于长期在宅基地房屋居住生活,即便户籍未在此处的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为家庭成员。
(三)对宅基地房屋建设出资出力的人,因其有贡献应认定为家庭成员。
(四)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虽户籍未在该户,也可能被认定。
(五)实际认定要参考当地政策和村规民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要保障宅基地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利,在认定家庭成员时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以确保权益分配合理。

2026-02-01 19: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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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家庭成员认定综合多因素。一般先看公安户籍登记,同一户内人员算家庭成员。
2.居住情况也重要,长期住在宅基地房屋的,即便户籍不在此,也可能被认定。
3.对房屋建设出资出力者,因有贡献可认定为家庭成员。
4.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不在该户,也可能被认定。
5.实际认定要结合当地政策和村规民约,保障各方权益。

2026-02-01 18:0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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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宅基地家庭成员认定需综合考量户籍登记、居住情况、对房屋建设的贡献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当地政策和村规民约。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权益与家庭成员紧密相关。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是认定的基础,同一户内登记人员通常为家庭成员。但居住情况不可忽视,长期在宅基地房屋居住生活的人员,即便户籍不在此,基于实际居住事实也可能被认定。对房屋建设出资出力者,因其对宅基地权益有实质贡献,同样可认定为家庭成员。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者,即便户籍存在特殊情况,也可能被纳入认定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当地政策和村规民约也起到重要作用,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才能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若您在农村宅基地家庭成员认定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2-01 17:2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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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家庭成员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依据单一标准。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是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依据。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除户籍登记外,应关注居住情况。对于长期在宅基地房屋居住生活的人员,即便户籍不在此,也应合理认定为家庭成员,可通过社区证明等方式确认其居住时长。
-考量对宅基地房屋建设的出资出力情况,保留相关出资凭证、建设参与记录等作为认定依据。
-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即便户籍有特殊情况,也应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循当地政策和村规民约,确保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026-02-01 15:3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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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农村宅基地家庭成员认定以公安户籍登记为基础,同一户内登记人员通常为家庭成员,这是最直观的认定方式。
(2)居住情况也是重要考量因素,长期在宅基地房屋居住生活的人员,即便户籍不在此,也可能被认定,因为居住体现了与宅基地的实际关联。
(3)对宅基地房屋建设出资出力者可认定为家庭成员,他们对宅基地权益有实质贡献,保障其成员资格合理合法。
(4)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者,即便户籍特殊未登记在该户,也可能被认定,这维护了集体成员的权益。
(5)实际认定需综合当地政策和村规民约,确保认定结果既合法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提醒:各地宅基地家庭成员认定政策有差异,遇到认定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2-01 13:55:5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首先要看宅基地的面积规定。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在办理登记时对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2.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4.颁发证书。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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