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裁定与判决所适用于之情境并不相同。裁定通常旨在处理探究
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以便使人
民法院能够高效地指引诉讼方向,排除诉讼过程中所存在的种种障碍,进而顺利推动
诉讼流程。反之,判决主要关注并着力解决
当事人双方困扰的
权利义务问题,其目的在于化解民事权益纷争,使各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得以妥善化解。
其次,裁定与判决的做出依据亦有所区别。裁定的事实基础主要为程序性事实,主要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然而,判决的形成不仅仅依赖于此,还依据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实体法。
再次,裁定与判决在形式、上诉范围,
上诉期限以及
法律效力方面不尽相同。例如,裁定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发布,而判决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宣布。对于裁定而言,不予受理,对
管辖权持有异议的以及
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公布后的十天内提出上诉。除以上三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裁定,一旦作出即告生效。相比之下,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较宽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针对第
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公布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上诉。
再者,裁定的效力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改变,比如对于已经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失之后,应当发布恢复
诉讼程序的新的裁定。不过,判决的效力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
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