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宅基地的改造与重建,业主需遵循特定程序并申请相应许可证。若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明,且其宅基地位于城镇规划界限之内,则须得到规划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反之,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外,则应先经由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后房屋的面积变化进行严格审批之后,方有资格开始施工。需注意的是,宅基地仅限于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条件的会员依照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标准享有
使用权,且全部用于建造供自己长期居住之用的房屋。而至于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仅限于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则归全体农民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