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遗嘱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打印方式订立的遗嘱必须在两名以上的
证人现场见证下进行,遗嘱撰写者及
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上进行亲笔签字,并需标注具体的年份、月份和日期;
其次,以录音或录像等形式订立的遗嘱,也需要最少有两款以上的证人到场见证,并在相关的录音录影中记录他们的姓名或肖像,同时还要记录制定时间的年份、月份和日期;
再次,遗嘱的撰写者可以对自己所订立的遗嘱进行撤销或改变,当遗嘱的起草者在相关遗嘱制定之后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
民事法律行为时,可被视作为对遗嘱相关条款的撤销声明;此外,即使已经制作了多份互相对立的遗嘱,其中指定的内容发生冲突的,应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后,若遗嘱的撰写者处于紧急情况之下,可以采取
口头遗嘱的形式;
然而,这种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也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证人到场见证,待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起草者仍有能力以书面或是录音录像的形式来制定新的遗嘱内容时,先前制定的口头遗嘱则属于无效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