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他人的相貌信息,即构成对
肖像权乃至隐私权的侵犯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032条及1033条的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
个人隐私,任何形式的干扰、偷窥以及公开私人信息的行为均属
违法。
若对他人的民事利益造成损害,则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若
侵权行为严重威胁到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害方有权依法请求立即停止侵害活动,消除不利影响等相关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