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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适用侵权连带责任

王* 山西-吕梁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14 02:27:20 376人阅读

哪些情况可适用侵权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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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民法典规定适用侵权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多种,涵盖共同侵权、危及安全无法确定侵权人、分别侵权均足以致全部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产品缺陷、建筑物倒塌等情形,另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适用。
法律解析:民法典明确,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需承担连带责任,强调了共同侵权时责任的连带性。若多人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这些人也需连带担责。当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同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若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要和网络用户一起担责。因产品缺陷致他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连带负责。建筑物等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般需连带担责,除非能证明无质量缺陷。这些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权益,让侵权人承担应有的责任。若遇到类似侵权连带责任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6-01-14 05: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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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侵权连带责任的情形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共同侵权、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分别侵权且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责、产品缺陷致损以及建筑物等倒塌致损等情况。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各侵权人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共同对损害结果负责。解决措施是受损方可以要求任一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侵权人承担后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2.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无法明确具体侵权人,为保护受害者权益,所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需共同担责。建议实施危险行为者积极举证自己未造成损害,否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各侵权人的行为相互独立但都能导致全部损害后果,他们需共同承担责任。受损方可以向任一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
4.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一定的监管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就要担责。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网络内容的审核和监管,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产品从生产到销售过程中,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一方赔偿后可向有责任的另一方追偿。
6.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筑物质量负责,若倒塌致损需先担责,除非能证明无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做好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适用侵权连带责任。受损方应依据具体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4 04:5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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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以下情形适用侵权连带责任:
1.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损,需承担连带责任。
2.多人做出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这些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3.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个人的行为都能造成全部损害,他们需承担连带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或理应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要和该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5.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受损,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6.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使他人受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
另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样适用侵权连带责任。

2026-01-14 04:3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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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需承担连带责任,这强调了共同实施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多人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为致损且无法明确具体侵权人时,全体实施者承担连带责任,保障受害者权益。
(3)分别侵权但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能导致全部损害后果,此时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若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产品缺陷: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6)建筑物等倒塌:建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他人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无质量缺陷。

提醒:在遇到侵权纠纷时,需准确判断是否符合上述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不同情况责任主体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02:5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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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损,受损方应及时收集双方共同侵权的证据,如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向双方共同主张赔偿。
(二)当多人实施危及他人安全行为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受害者可将所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若多人分别实施侵权且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受损者可向任一侵权人要求全部赔偿。
(四)网络权益被侵害,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共同索赔。
(五)因产品缺陷受损,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任意一方要求赔偿。
(六)建筑物等倒塌致损,可先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若其能证明无质量缺陷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6-01-14 02:30:1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侵权适用连带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共同侵权是否适用连带责任〔案情〕交通事故中,施某驾驶轿车与徐某驾驶并载带李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李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施某和徐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审理中查明,施某的轿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而徐某未投保交强险。〔评析〕审理此案时,就施某和徐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施某和徐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又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施某和徐某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二人的侵害行为并非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第八至十二条内容上看,《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持谨慎的否定态度,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施某和徐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施某和徐某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纵观本案,徐某未投保交强险,但要施某承担徐某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对施某而言显然有失公平。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大。《侵权责任法》立法时就考虑到了这一点,并为连带责任的适用套上了“紧箍咒”。虽然从价值取向上看,《侵权责任法》坚守了《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但并未采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观点。这点我们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条文的体系结构进行解释,第八、九、十条分别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包括了广义共同侵权的三种类型;而第十一、十二条,则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害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作出规定,可见,第八条就是对主观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观点已经很鲜明,客观共同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析本案,施某、徐某二人侵害行为已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将施某、徐某二人的赔偿责任限定为按份责任,符合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有利于防止让信守法律的加害人和拒不履行的加害人因承担连带责任而造成不公平,有利于防止加害人之间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互相推诿,给执行工作带来更大难度,还有利于节省因追偿而增加的社会成本,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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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4.09.17 87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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