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成交房屋的建筑面积差额与其相对比例的绝对数值均小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根据此前拟定的
合同条款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即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此类情况下,若
购房人士因相关事宜提出解约请求,人
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反之,若该数值超出了上述范围,购屋者便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此时,人民法院将会支持其诉求并追回其所缴纳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关的利息损耗。另如,当面积的差异与比例的绝对数值大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时,购房者若选择继续
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也会尊重其意愿。对于大于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而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且面积的差异与比例的绝对数值在负百分之三以内,那么这部分的房价款项连同利息,都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给购房者;至于那些超过负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双倍的金额进行返还。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
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
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
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