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房地产
拆迁纠纷问题,首选的方式应为
当事人间的友好协商进行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政府部门进行审理和裁决;然而,若对政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