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存在如下违约情况,业主有权主张
退房并获得经济上的
赔偿:1. 延误交房日期。若开发商未能按照
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期限履行交房事务,并且
逾期达至三个月以上仍然未能圆满完成该流程,那么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申请无条件退房,同时向开发商索回其所支付的双倍
定金或要求对方支付等额的房款利息作为弥补。2. 未能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假如由于开发商自身的过错,使得业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始终无法顺利获取相关的房产所有权证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立即提出退房的诉求。3. 证件不齐全。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完善所有必要的手续才能开展建筑施工以及房产销售业务。如果开发商未能履行这一举证义务,导致证件不齐备,将会被认定为
违法行为,进而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4. 房屋面积误差过大。若在交房时所测量得出的实际房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估面积之间的误差比绝对值超过了3%,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利息。5. 主体结构存在瑕疵。如果建筑物存在诸如地基沉降超过规定允许范围、混凝土结构变形严重、砖石结构强度不足等严重质量问题,经过权威机构检测确认属于
不合格产品,业主可以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退房。6. 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如果开发商在没有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有关房屋设计的重要事项进行修改,比如房屋类型、朝向、面积等关键信息,业主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承担
赔偿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
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
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