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环保政策实行所引发的建房工期延误,并不视为违犯了双方约定的责任与义务。环保政策作为政府行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理应被视为无法预见并抵抗之力的“
不可抗力”范畴内的事件。在此情况下,若开发商已经尽全力维护并遵守相关规定,并可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的保护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便无须承担合同中所有或部分的义务和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