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购房合同签订的那一刻开始,卖方充分展现了其职责的履行力和严谨性,同时没有任何瑕疵地执行着各项
合同条款,这即是购房合同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有力证明,也是卖方在法律层面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然而,在“一屋两售”或者转让房屋等特定的场景下,考虑到房屋作为特殊财产及其无可替代性的特性,根据普遍的理论观点,卖方无法在同一时刻完全履行两份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当卖方依照既定的合约顺序对其中一份合同履行完毕之后,那么必然会导致对另一份合同的履行构成违约。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在实践操作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