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诈骗罪案件中实现了罪款归还的行为,仍有可能获得
缓期执行的判决。
关于缓期执行的适用标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个方面是罪犯所涉及的
刑事案件需满足被判处在
拘役期间,或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二个方面则是该罪犯在案发后确有深入反思,具有矫正的决心并表现出悔过之意,且缓期执行能有效避免其重新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从而使得
司法部门能够认为即使不对其进行关押,也不会对社会构成任何威胁。
这两个方面的情况对于缓期执行的认定均具备极高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