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年综合所得收入尚低于60,000美元,然而日常生活却早已预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他们在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是有资格申请退还部分原先预缴的税款的。
2.若纳税人的实际状况符合各类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标准,然而在平时的纳税申报过程当中并未充分利用这些扣除机会,那么,他们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就有可能获得相关退税的服务。
3.对于收入来源于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
类别的纳税人来说,如果正好符合在年度期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所需适用税率的规定,那么,他们也同样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个途径来申请退还部分原先预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
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