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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了逃税换方式发工资行不行

赵** 江西-九江 咨询 2026.01.29 12:03:51 357人阅读

公司为了逃税换方式发工资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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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逃税换方式发工资是违法行为。企业有代扣代缴员工个税的义务,工资收入需如实申报纳税。

公司换方式发工资,像现金发放部分工资且不入账、让员工用发票报销抵工资,会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查实后,企业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可能被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担刑责。同时,这损害员工权益,影响社保缴纳基数、贷款额度、购房资格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
1.企业应依法依规发放工资,如实申报纳税,建立合法合规的财务制度。
2.员工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向税务等部门举报。
3.税务等部门加强监管和宣传,提高企业和员工的法律认知。

2026-01-29 16: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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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有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工资等收入需如实申报纳税。这是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规定。
(2)公司换方式发工资,像用现金发放部分工资且不入账、让员工找发票报销抵工资等,会导致少缴税款。这不仅违反了税收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
(3)若被税务机关查实,企业会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4)这种行为还会损害员工利益,影响社保缴纳基数、贷款额度、购房资格等权益。员工遇到可向税务机关等部门举报。

提醒:
企业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避免逃税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员工若发现公司有此类情况,要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9 14:4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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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义务,如实申报工资薪金等收入纳税,规范工资发放方式,避免采用不入账现金发放、用发票报销抵工资等违规手段。
(二)员工若遇到公司换方式发工资逃税的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等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01-29 14:2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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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为逃税换方式发工资违法。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工资收入应如实申报纳税。
2.换方式发工资,像现金发放不入账、用发票抵工资等,会造成少缴税款。被查实后,企业要补缴税款、滞纳金,还可能被罚款,情节严重责任人担刑责。
3.这损害员工利益,影响社保基数、贷款额度、购房资格等。员工可向税务部门举报。

2026-01-29 13:4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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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为逃税换方式发工资是违法行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会面临法律后果,同时损害员工利益,员工可举报。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企业有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工资薪金等收入需如实申报纳税。公司换方式发工资,像部分工资现金发放不入账、让员工找发票报销抵工资等,会导致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查实后,企业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可能被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要担责。此外,这损害员工利益,影响社保缴纳基数、贷款额度、购房资格等权益。若员工遇到此类情况,可向税务机关等部门举报。若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情况,或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9 12:23: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下,开发企业用于补偿的开发产品将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问题。(一)营业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即“拆一还一”的行为,从实质上看,属于房地产公司以自己的开发产品抵偿债务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该文件虽然文件针对的是外资企业,但由于内外资企业在营业税政策上适用的一致性,此政策同样适用内资企业。贵公司主管地税机关应是比照此文件对贵公司“拆一还一”行为以成本价确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二)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由于从产权调转补偿的性质上看,属于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性质,因此开发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三)企业所得税产权调换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上一般情况下做非货币易,即“以物易物”处理(拆迁补偿为房地产企业“存货/开发成本”的组成部分,可视为以开发产品换入存货),非货币易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下述政策执行: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产权调换方式同时涉及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确认问题,目前并无专门政策文件进行规范。但可以参考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关于以土地换取开发产品的规定: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单位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应在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结合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在交付开发产品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和购入存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购入存货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该存货的计税成本即所换出的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可以看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下,涉及到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您好,关于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下的涉税是要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下,开发企业用于补偿的开发产品将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问题。(一)营业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即“拆一还一”的行为,从实质上看,属于房地产公司以自己的开发产品抵偿债务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该文件虽然文件针对的是外资企业,但由于内外资企业在营业税政策上适用的一致性,此政策同样适用内资企业。贵公司主管地税机关应是比照此文件对贵公司“拆一还一”行为以成本价确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二)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由于从产权调转补偿的性质上看,属于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性质,因此开发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三)企业所得税产权调换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上一般情况下做非货币易,即“以物易物”处理(拆迁补偿为房地产企业“存货/开发成本”的组成部分,可视为以开发产品换入存货),非货币易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下述政策执行: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产权调换方式同时涉及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确认问题,目前并无专门政策文件进行规范。但可以参考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关于以土地换取开发产品的规定: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单位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应在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结合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在交付开发产品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和购入存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购入存货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该存货的计税成本即所换出的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可以看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下,涉及到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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