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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虽然被定义为无效条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包含此类条款的合同都必然归于无效。
实际上,只要这些合同没有出现以下五种情况,就依然具备有效性:
首先,一方
当事人实施了
欺诈、威逼等手段达成合意,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其次,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
恶意串通,以此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再次,合同双方通过掩盖非法目的,却采用了合法的形式;
然后,该行为对社会
公共利益产生了实质性的伤害;
最后,此类合同违反了诸如法律及行政
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霸王条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更具深度和广度的法学理论框架下,可以称之为格式合同的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