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若要注
销户口,具体流程为:
首先,对于因公民自然死亡而申请注销户口者,申请人须
递交其本人及其死亡亲属所持有的户口簿以及死者的
死亡证明等必要文件,向所属地公安局提出
注销登记申请,待各项条件及材料审核,确认无争议后,即予办理注销手续;
其次,关于因户籍迁移需要进行户口注销之事,同样也需要经过严格规范的操作规程。
申请人在此情况下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以及准迁证等相应文件,向迁入地或原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申报注销登记。
在资料齐全,操作合规的前提下,将依法予以及时注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