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发生行政争议的
行政相对人可采取以下步骤启动
行政复议程序:
首先,如被
侵权方认为相关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其次,对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级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相对人有权选择接受
救济途径,即既可以向该部门所在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也具有权利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最后,当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时,他们可以选择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在对行政复议机构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表示不服之际,行政相对人亦具备选择权,既可以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终极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