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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完全按照工程设计以及合同安排各方面落实完毕;
2.经受检的施工单位已经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详尽审查,鉴定结果证实工程质量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且达到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同时,他们还认真呈现出工程竣工报告;请注意,这是需要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对于受委托监理的项目而言)、项目经理以及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详细审核并签章的重要文件。
3.获取完善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部分已责令的整改问题均已经全部整改终了。
5.对于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当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时,这份报告应经过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章;若未委托监理,则该项目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需由建设单位精心准备完成。
6.对于已经验收完毕的勘察设计成果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勘察、设计单位将对其再次检查,并出具相应的质量检查报告;请注意,此份报告需要经过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签章。
7.拥有规划、消防、环保等各部门开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取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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