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弃标书之事,理当及时向投递标书的各方进行通报,对此,无论是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或者《政府采购法》规范中,均未有明文规定需以
书面形式表述废弃标书的具体缘由。
然而废除标书以后,负责采购事项的相关机构应第一时间将废弃标书的详情告知所有已提交过标的公司或个人。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
违法、
违规行为的;
(三)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