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作伙伴决定退出
合伙企业之时,首要考虑的是依照双方签订的
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妥善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作伙伴需要与那位计划
退股的伙伴,即退伙人共同浏览合伙企业在退伙时的财务状况,并依据退货人所拥有的股份比例,将属于他的那部分
股权予以返还。
假如退伙人曾经对合伙企业带来过任何损失并且对此负有
赔偿责任的话,那么在偿还损失的时候,自然也会相应地扣减其应
赔偿的金额。
同样地,如果退伙人为
普通合伙人的话,那么在脱离合伙关系之前,很可能已经缔结了一些
债务;
如果这位
合伙人选择离开企业,那么他就必须为此前的这些负债承担起
无限连带责任。
然而,若是
有限合伙人决定退伙,那他只须负担退伙前所产生的债务;
至于在退伙时分得的资产,只能用来偿还退伙时从
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那些财产。
《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