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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益乃依据法律明文许可而由承包人自然拥有之一项权力。
倘若发包方未能履行约定付款义务,承包方可依法向发包方发出催告函,敦促其在合理的期限内结清相应款项。
若发包方逾期仍未施予援手,除非因建设工程的特殊属性不得进行价格折旧或公开拍卖外,承包人有权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方式对该工程进行价值估算;
如协商无果,亦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代为将该工程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用以偿还建设工程款项。
此项权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发包人需持续欠付到期工程款项;
其次,该等诉讼仅限于基于建设工程合同而产生的相关工程款费用;
第三,该权益的行使对象须为承包人实际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且并无必要要求此类工程已经完工;
再次,此权益的行使主体不可涉及到无法进行价格折旧或公众拍卖的特定类型建设工程;
最后,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经过特别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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