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场景中,想要把原本不是案件直接参与方的发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不能仅凭单方主观意愿提出请求,必须同时契合现行法律划定的实体标准和操作层面的程序要求,两项条件缺一不可,否则申请大概率不会被受理支持。
从实体层面来看,首先要确保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链条背后,存在合法生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发包人和上手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的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已经完成清晰核算,不存在模糊不清的争议。如果案件本身是围绕工程质量问题展开的追责,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发包人只有在自身存在明确过错的前提下,才会被纳入追责范围,最终也只需要在对应过错的比例范畴内承担质量相关责任,不需要为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部分买单。
实际发起追加申请的时候,通常要由案件当事人向审理法院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材料,法院接到材料后只会先做形式层面的核验,不会直接深入核查全部实体争议细节。如果法院没有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就主动依职权把发包人追加进来,必须严格贴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适用情形,不能随意扩大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要是发包人已经在生效裁判确认的欠付额度内,向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对应款项的支付,或是发包人和上手主体之间的工程款还没有完成结算,欠付的具体金额根本无法明确,法院通常不会同意追加申请,会告知实际施工人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提出追加申请的当事人必须同步附上能够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事实的初步佐证材料,要是没办法提交对应证据支撑主张,就要自行承担申请被驳回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