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电信诈骗
犯罪行为时,若出现某些特定情况,即当有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信诈骗
犯罪活动,而仍旧向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设施以及通讯传输支持等关键性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及支付结算等经济援助,并且此类协助的程度较为恶劣,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条款,上述
违法行为便可被定性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倘若这类行为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那么就应当按照
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的那一项法律规定来对其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